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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不社交不电商——社交电商急需订立规范(2)

发布时间:2017-10-20 18:05 所属栏目:17 来源:互联网
导读:“建立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但规范应该更多的是去规范正常经营的,诈骗、传销等已经是另一个范畴的概念。”在李源看来,涉及诈骗、传销等行为早已不属于社交电商的范畴,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腾讯作为平台方会配合

“建立规范是很有必要的,但规范应该更多的是去规范正常经营的,诈骗、传销等已经是另一个范畴的概念。”在李源看来,涉及诈骗、传销等行为早已不属于社交电商的范畴,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腾讯作为平台方会配合提供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博导、中美法学所所长刘承韪在法律法规方面提出了建议,“我们应当关注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如何与后面相继出台的电商规范性文件衔接,和上位法、平行文件如何有效衔接;二是社交电商的规范和普通电商的规范的区别,能否提供特殊的社交电商的规范体系;对于法律红线,可以借鉴商务部09年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红线问题就是基本要求;另外,交易保障对于社交电商是重要内容,首先是支付,其次是信息处理。”

“社交电商规范的定位性质是行业标准还是规范文件,这是要想清楚的。定位性质不同,遵循的逻辑就不同,应当紧扣商业、行业需要,不要界定过度。”刘承韪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芦云阐述了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在文件中体现的内容。“首先是主体的问题,很多微商是落实不了的;第二是规范适用于哪些行为,例如对消法25条的理解,实际上是非当面交易的7天无理由退货,并不只针对网上购物,平台不仅仅是商业行为了,还承载着公共职能,有没有可能在平台上做到分类,借鉴和吸取百度的方法,两个端口或者标志的区别。”芦云称,除此之外,支付安全、物流、售后及保证金的留存监管等问题也是需要在文件中明确的,达成一致的可以先落实,争议的问题暂且搁置。

思埠负责人认为, 微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应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认真纳税义务,妥善行使纳税人权利。而在我国,微商征税也是可行的:一是纳税人识别号比创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微商。二是规范微店的工商登记。

“我国微商在立法征税的时候要注意三点:建立微商的税务登记制度。通过工商登记确定纳税源头,对要从事微信交易的用户强制要求实名登记,非此类用户选择性登记;与物流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数据共享平台,监管资金流向。既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又防止微商伪造数据;确立微商的征税原则。部分微商在国外发布信息,再通过国际物流将产品运送回国,针对此类微商应加强国际协作,明确我国的征税原则,防止重复征税。”思埠负责人说。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创奇社交电商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微商行业发展规模预计达到6835.8亿元,从业人数达到2018.8万人,继续保持超过85%的高速增长,未来三年预测发展速度仍旧超过传统零售业和传统电子商务。“根据商务部十三五规划内容,发展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模式、鼓励社交网络发挥内容、创意及用户关系优势、建立链接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支持健康规范的微商发展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电子商务服务,刺激网络消费持续增长。”于立娟介绍。

“互联网是大趋势,既要鼓励创新,又要规范发展,这是永久的互联网命题。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在总结发言中提到,规范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规定的内容多,但有效落实手段少、成本高。因此需要5.多立相关方,联合治理,引入第三方机制,形成协同机制。

(高新民)

“互联网的治理就是八个字:依法、协同、动态、有效。”高新民说。

(编辑:ASP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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