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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网络小说的震动,引发了微博用户的不安?(3)

发布时间:2020-05-10 11:29 所属栏目:15 来源:站长网
导读:不只是微博也不只是社交产品,所有品类的互联网服务都存在用户协议并不平等的现象,企业在拟定时都会主观或潜意识地在权利上倾向自身,而不是构成产品重要部分同样进行生产的用户。社交产品的内容能被拿作他用、服

不只是微博也不只是社交产品,所有品类的互联网服务都存在用户协议并不平等的现象,企业在拟定时都会主观或潜意识地在权利上倾向自身,而不是构成产品重要部分同样进行生产的用户。社交产品的内容能被拿作他用、服务产品的使用权能被随时撤销、连游戏中的道具都能被删除,矛盾一点点扩散开来。

回到包含内容平台等元素的产品上,用户诉求其实很简单:提供尊重用户权利的服务就行。虽然从爱好者成为职业创作者的人只占少数,但在创作、发表、交流都借着网络而更便利的现在,所有人兼具生产者和消费者双重身份,都需要被尊重都拒绝成为 " 奴隶 "。

更何况,通过内容盈利早就不是职业人士的特权,只要有机会谁都可以用自己的心血换取回报。内容平台们也鼓励这一点,内容消费永远是不见底的无底洞,有更多的创作者丰富内容数量和品类,才是在商业化道路上乐于见到的现象。

鼓励用户创作、带动内容获利都没有错,但绝对不能是竭泽而渔式的掠夺。庞大的用户基数或许让平台们产生一种错觉,总会有人来做下一个被剥削的对象,然而我们见到的是创作者越来越少作品质量不断走低,最后没有人能消费到作品也没有人分到一口饭。

创作者遭受盘剥的现象,在讨论中引出过激进观点:他们想让人像强人工智能那样创作内容,却不再有拥有人的权利。能一键输出优质文艺作品的强人工智能是美好的愿景,想要人工智能脱离对现有数据发掘的技术路线获得自生能力,却离我们十分遥远。

即使是近期用 " 有那味 " 作品引发过讨论的手冢 AI,也是站在手冢治虫庞大漫画作品库上绝非无源之水,活生生的人依然是内容创作关键中的关键。还有人提出 " 猴子敲键盘 ",可是在完全随机性下找到真正优质的内容,搞不好比直接创作更加困难。

上一段说到,用户对产品的不信任使得他们尝试寻找替代品,其中不乏各类体量公司推出的产品,也引发过产品背后运营团队对这部分绝对数量谈不上多大,但是声量和活跃度不可小觑的用户群体的回应。

寻找的结果并不如期待那样令人满意,种种矛盾摆在创作者和消费者两位一体的用户,以及想要分得这块蛋糕的产品中间:用户创作的自由和边界、平台运营的成本和盈利、如何建设信任维护信任、如何让用户和平台在不侵占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共同获利。

互联网创业已从轰轰烈烈的浪潮中冷却,却仍有人出于各自目的投身新产品。在这些标榜着创作者友好的产品中,的确在尝试从用户协议到使用体验到获利方式上改变,因此也成功吸收到有实力的创作者加入,并引来愿意消费其内容的用户群。

这些产品除了主打尊重知识产权,也大都希望帮助创作者完成向消费者直接获取付费的过程,它们也因此都在产品形态上借鉴了 Patreon,即可以直接为单个作品向作者付费,也可以按月或年订阅获得一段时间内的作品。爱发电、面包多、冲呀是这其中的典型。

为什么网络小说的震动,引发了微博用户的不安?

职业漫画家于彦舒、独立游戏制作人 ST、数据分析师 HaveF 等不同领域创作者加入这些平台,从个人公开和平台展示数据来看,已经有多个创作者能稳定月入过万,腰部的大多数人月收入在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作为能兼职获利的娱乐方式绰绰有余,但还不是谋生途径。

这些中小型平台能不能活下去,现在还要打个问号。即使是云服务器广泛应用、异地工作得以实践,运营平台的成本压力和盈利目标,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他们。成长过程中难免会获得资本助力,会不会因此产生异化从 " 勇者 " 变为 " 巨龙 ",也存在不少质疑声。

相较创业产品聚焦于内容创作和付费的路线,有互联网巨头支撑的平台更希望在广阔的领域有所作为。阿里巴巴近期上线的社交平台躺平就是如此,允许用户分享原创图文内容,在这些反感微博的用户涌入后也表态会提供相应支持,却没有脱离兴趣社交产品的本质。

网易的 Lofter 亦是如此,这款 2012 年上线的产品学习了 Tumblr 的轻博客精髓,却由于数年运营中的机缘巧合成了同人爱好者集散地。用户和 Lofter 的摩擦时有发生,但不少人选择继续使用它,产品体验和权益保护上难有做得更好的竞争对手。

为什么网络小说的震动,引发了微博用户的不安?

有人因此感到迷茫:正是因为他们反对资本在用户价值上的掠夺,才开始以各种形式进行抗争。随着事态发展,又不得不从资本提供的能力中获得养分,来实现自我表达、人生追求等目标。设想与现实表现出来的矛盾,让人动摇让人混乱。

" 逃不出手掌心 " 也好," 一莲托生 " 也好,互联网产品和用户之间不可能完全剥离开,产品构建了舞台或是环境,用户则在其中出演好戏或是参与生态。好的产品需要用户提供内容,脱颖而出的用户也需要产品提供机会和支持,更像是鱼和水。

用户作为个体和其创造的内容(或者说价值)无法在互联网产品中呈现出纯粹简洁的关系,是由于价值往往在用户利用产品提供的形态上生成,因此数据并不完全归属于用户,用户单方面处置数据也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法,但已有判决具有参考价值。2016 年的微博诉脉脉不当抓取用户数据案( ( 2016 ) 京 73 民终 588 号判决)指出,用户可以向第三方授权获取信息,但第三方越过越定规则属不当竞争。换句话说,权利共享间接地保护了用户权利。

(编辑:ASP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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